前几年腾讯起诉员工竞业限制案件闹的沸沸扬扬的同时,也将“竞业限制”这一概念推到了民众的面前。虽说近几年来各大企业纷纷在这一条款上做文章,以期能通过此减少员工跳槽的几率。但收效一直不甚明显,该走的还是留不住。不能在同类公司从事相同职位,但这并不妨碍离职员工找工作,有的干脆绕开陷阱,在同类公司从事其它岗位的工作。那么这样的选择可以吗?会不会违反竞业限制呢?
真实案例:
刘女士在甲公司(培训机构)当讲师,主讲中学英语课程。期间我与甲公司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前不久,她离职后,来到乙公司(也是培训机构),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甲公司认为刘女士违背竞业禁止协议,要求得到赔偿。面对着“老东家”的逼迫,刘女士有个疑惑:“在同类公司从事不同的岗位,到底算不算违约?”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竞业禁止应当是属于约定竞业禁止,双方约定刘女士离职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而没有禁止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除非刘女士从事其他业务时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否则刘女士的行为应当不构成违约。
这也意味着除非甲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女士确实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如无证据证明,则不能要求刘女士提供赔偿,也不能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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