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以其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于清明节假期结束后以向所在公司打电话、发邮件的方式要求休年假,以延长休假时间。公司接到电话后,向其告知因单位的工作统筹安排,所以不能批准。公司并且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了回复,告知小李休假未获批准。小李认为休年假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未到岗工作,自行放假5天。后公司以小李旷工5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小李想不通,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裁决驳回小李的请求。小李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请求。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休年假仍然需要审批。本案中,小李在单位明确告知因工作安排不能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擅自休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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