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板上钉钉,再也不能更改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形势时时在变化,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已无法就原来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合同就应运而生。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方面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就只有低头接受的份吗?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
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岗位变更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有约定,变更任何部分都需要实际履行中的双方同意,网友“maggieabcd”分享了自己的经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岗位变更的典型性: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我入职以来一直是在同一个部门的办公室做文员的工作。公司最近决定将一些办公室人员调到车间工作,这工作需要上“三班”,我不想去。关键在我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岗位,只有工作部门。虽然部门里有很多岗位,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做哪个职位。不知道公司这样的做法,我是否可以拒绝?
专家建议: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的确认,但实际履行的双方肯定会产生一个默认的约定。员工进公司后做了2年的办公室文员,那她的意识必然认为自己是文员岗位,同时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体系中肯定也是登记为文员的。如此一来,否定双方对文员岗位的合意,而去追究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合生活实践惯例。假设单位把这个文员调整去做清洁工,当然缺乏充分合理性,除非员工本人同意,否则很难因为劳动合同无约定就被认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单位要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而从“maggieabcd”的描述来看,单位尚没有足够理由表明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先拒绝单位的调整是明智的,同时注意不要随意不去原工作点上班,或是自己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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