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因吸毒身亡,家属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须向员工家属支付近8万元的抚恤金等。
阿昌(化名)于2013年9月11日起正式在广州市驰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辉公司”)担任司机,负责接送业务,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工资。
2013年10月30日,阿昌驾车接送广州中崎商业机器有限公司的员工,当天19时10分左右,最后一名乘客在天河区岗顶终点站下车。当天21时38分左右,阿昌被发现死于海珠区江南东路31号路边一辆大巴上。
阿昌去世后,他的父母和儿子向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驰辉公司需向阿昌家属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驰辉公司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驰辉公司表示,阿昌死亡是因吸毒过量造成的,因死者已长期吸毒在其他单位无法继续工作,以欺骗的方式来原告单位应聘。家属也知道死者长期吸毒。
家属则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阿昌是吸毒过量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范围,仍然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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