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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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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4:44
    浏览次数:779

                                         

    2011年9月某日,小君与几位同事下班后在公司禁烟区域吸烟,正被总经理看到。总经理指示公司人事经理去制止吸烟,小君虽然把烟灭了,但当场与人事经理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产生了肢体冲突,幸好及时被同事拉开。第二天,公司人事部即以小君“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经公司领导批评,不接受,在全体员工面前当众顶撞领导,造成极恶劣影响”为由,给予小君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小君不服公司除名处罚,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提出要求公司撤消除名处罚,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单位处罚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上都存在举证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辞退职工,裁定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违纪辞退作为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必要手段,是具有非常重要作用的,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并不是说辞就可以辞。针对违纪行为的不正确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在此,笔者想介绍一下正确处理违纪辞退的几方面要点:

    一、辞退违纪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1、事实认定需确凿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虽然知道法律规定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本人的违纪行为也确实符合这些情形,却往往忽视了这些事实认定的举证。对于违纪事实,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一般来说,笔者建议在认定违纪事实时,可以参照下面步骤:

    (1)核查事实的他证。用人单位需查证员工的错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注意全面、及时调查,搜集证据,并保留相关资料,为准确处理违纪行为做好准备工作。这些违纪事实的常见他证材料一般有:文字书证、照片、视听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需要第一时间及时采集。对于违纪时间、违纪地点和违纪原因的取证莫疏忽大意。

    (2)当事人的自证相关材料。通过当事人自身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检讨记录、确认签字等材料,一方面能查清员工犯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有利于员工改正错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对事实的举证,以及事后的宣传防范,防止重复错误的发生。但此类材料需当事人积极配合,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需重点关注。

    但员工直接承认违纪事实的证据一般较难以取得,单位应侧重收集客观旁证,注重证据的书面性,收集的及时性。

    2、适用法律要适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就是说,针对员工违纪要,需使用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手段来处理的,仅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

    就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需合法,一般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为准。具体条款是否告知到职工本人,一般以职工本人的书面签收为准。

    何谓严重违规?何为重大损害?这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对于可以给予解除合同处罚的情形,应当进行详尽的罗列和适时调整的托底条款,以便于今后举证时的适用。

    就本文提及的案例而言,在禁烟区吸烟,一般而言不能认定为严重违规。根据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4期)》的精神:“至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承受什么样的处罚,才是与其行为比较适应的,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规则本身的具体规定、劳动者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用人单位的处罚明显不合理、公平的,可以酌情变更。”

    所以,对于严重违纪情形的约定,也应当遵循公知的一般社会标准。

    二、辞退违纪员工的程序不可忽视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点往往被用人单位所忽视,笔者提示:及时疏忽了这个程序,也应当及时补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中,做了如下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将解除劳动关系作为违纪的处罚,是对劳动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方法手段,因此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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