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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被辞退 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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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5:03
    浏览次数:778

      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并非所有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都能得到经济补偿。而且因为情形不同,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基数也存在差别。



       为了厘清实践中劳动者的计算误区,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胡高崇法官,为大家详解如何正确计算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



       单位没续签 应付补偿



       小张于2011年1月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一个月,公司向小张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并于合同终止日向小张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小张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付一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张一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



       胡高崇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在劳动合同终止前,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则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维权提示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避免在员工离职表等空白文件上签字。法院发现有的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让员工在空白表格上签字,事后又在表格上注明离职原因为“辞职”或者“拒签合同”等,这样的话,除非劳动者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签字时离职表为空白,否则再主张经济补偿金就很难得到支持。



       被迫“主动辞职” 也能获补偿



       谭女士是长江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11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付给她工资。2012年3月初,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付劳动报酬为由辞职。之后,她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产假期间工资,获得仲裁委支持。



       该公司不服而起诉,主张谭女士是自行辞职,公司无需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在该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即使谭女士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亦应支付补偿金。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胡高崇法官说,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强迫劳动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首先,劳动者应明确并非所有辞职行为都能获补偿。若由于个人原因辞职,或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劳动者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辞职书里列明辞职并非个人原因,并有效送达辞职书,进行正常的工作交接,否则也可能因导致用人单位的损失而涉诉。



       合理确定计算基数及年限



       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胡高崇法官说,这涉及年限和基数两个问题,应合理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及年限。



       首先确定计算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是确定年限的基本方法。



       其次确定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是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的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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