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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员工结婚怀孕遭辞退 仲裁裁决约定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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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5:0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9

    【案情回放】 女青年小张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刚入职时,她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考虑到酒店作为服务行业的特殊要求,凡在本酒店工作的女服务员,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本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但是,合同期内,小张不仅结了婚,并且怀了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其辞退。签订劳动合同时,小张还按照酒店的内部规定,交了1000元抵押金。而酒店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后,将这1000元抵押金没收。小张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合同。后经仲裁委确认,酒店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涉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女服务员不得结婚”条款无效,仲裁委依法裁决该酒店继续履行合同,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综上,酒店“女服务员不得结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在小张怀孕后,酒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小张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财物。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应当立即向劳动者返还。也就是说,酒店明显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小张退还已收取的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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