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竞业限制约定不适用一般工作人员

    0
    发布时间:2023-02-09 15:1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95

    余某2011年5月应聘至济南某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100元。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余某一旦辞职到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劳务公司工作,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3年10月,劳务公司降低余某工资为1600元,余某不同意,以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去了另一家劳务公司仍担任保安人员。

      原劳务公司认为余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于近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余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原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仲裁委遂驳回了原劳务公司的仲裁请求。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