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左明(化名)到某置业公司担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同年10月20日,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他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并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及社保待遇。当天晚上,左明利用邮件回复公司,质疑部分合同内容。次日中午,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解答左明提出的疑问。下午,左明邮件回复:没有疑问了。2012年5月,左明辞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6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左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置业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左明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同时,《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限于纸质合同文本。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左明发送电子文本,双方按文本履行各自义务,左明在离职前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离职后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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