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沂水某公司录用后,按公司规定先试用了1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期内还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这样一来,就要发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陈某于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依法到该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遂依法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对劳动规章制度中的违法条款进行修改,并与陈某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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