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变更约定的工作地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付补偿金

    0
    发布时间:2023-02-09 16:4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65

       提问:经贸公司职工 刘卫娟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刘卫娟:去年6月,我被一家经贸公司聘为职员,单位与我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后来我们公司与一家外地企业合并,现在领导要求我从今年4月1日起到外地的工作地点去上班。因为我家人都在北京,我不想去,领导说我不去就算自动辞职,单位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陈国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说,您所在公司与外地企业合并后,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领导要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您进行协商,若您不同意,单位不能单方强行变更,所以,领导所称您不去外地工作地点上班就算自动辞职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单位因您不到外地上班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拒绝支付时,您可向所在区县的工会调解中心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