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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被第三人致伤可获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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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6:5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59

    刘星在车间正常工作时,因身旁正吊装设备的吊车钢丝绳断裂,设备歪倒而将其砸伤致残。从工伤保险基金获赔后,刘星还能向吊车司机主张侵权赔偿吗?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依法判令吊车司机王朝限期赔偿刘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54883元。

      刘星系某铸造厂职工。2012年2月25日,铸造厂租赁王朝的吊车安装冲天炉,因吊车钢丝绳断裂,致吊装中的冲天炉歪倒,将旁边正常工作的刘星腿部砸伤。事后,刘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7654元。后经鉴定其损伤为工伤,腿骨粉碎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误工日为120天。

      2012年10月12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刘星与王朝就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朝5日内一次性赔偿刘星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4883元,但王朝始终未给付赔偿款,刘星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朝主张刘星参加了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且刘星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朝在从事冲天炉安装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将刘星砸伤,给刘星带来经济损失,刘星并无过错,王朝作为侵权人,就刘星的损失应进行赔偿;刘星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从工伤保险基金获赔系另一法律关系,与刘星起诉侵权人赔偿并不冲突。刘星、王朝达成调解协议后,距刘星起诉时未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当事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赔偿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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