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读者王某来电话咨询。他在双流县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对公司的大部分职工都购买了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在向职工支付工资时,从工资中减去了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请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就成都市读者王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答复如下:
工资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具有非盈利性,由于它是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事业,所以它不能以追逐利润为目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将福利约定在工资中。对于社会保险费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以员工的工资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论该事项是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这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为员工缴纳及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
所以,单位在向职工发工资时,将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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