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在成都一软件公司实习期间,双方签订《实习生培训协议书》,明确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参加培训的期限、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培训完成后黄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半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合同中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的服务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年后黄某向软件公司提交辞职信后,未等公司同意,随即离开公司,未与公司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该软件公司遂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黄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及各项补助费等1009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实习生培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软件公司按约对黄某进行了培训,并为其支付了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等费用,并按约向其发放了生活、交通等各项补助,而黄某在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就单方终止了合同。根据《实习生培训协议书》的约定,黄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视为违约,需向该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实习生培训协议书》的约定,黄某违约后还须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项培训费和补助费等,根据软件公司所提供证据材料,公司实际向黄某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及各项补助费共计33940.32元,现只主张黄某赔偿10095.5元,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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