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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拒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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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1:13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779

    百事通先生:


    日前,我到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当电焊工,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我上班时发现,其他老员工均有由公司免费发放的工作服、防护眼镜、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便要求公司为我配备。但公司却让我自理,理由是我还在试用期,日后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职工尚无定论,如果现在给我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而我试用期满后不能继续留用,将导致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只有在我试用期满后,才能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公司的劳动保护待遇。


    请问我在试用期间公司可以不为我配备劳动保护吗?


     姬华同志:


    我们知道,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但是,试用期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为法律所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同样享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公司无权借口因为试用期而剥夺或限制职工的各种权益。


    试用期内的职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职工就必须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这在《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姬师傅可以向公司申请,要求为自己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果公司仍然拒绝,姬师傅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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