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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支招女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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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4:47
    来源: 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859

    记者采访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时了解到,在劳资关系中女性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现象频发,但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仅占三成左右。

      2011年,番禺区法院成立了广州地区唯一一家劳动争议审判庭,近三年来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5474件。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涉及女性劳动者的案件多发生在服装加工、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女性在特有的“四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没有得到合法的劳动保护。

      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不为女性购买生育保险(放心保),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同意女性足时休假。还有单位认为女性在孕后、产后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会有所下降,但碍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雇,于是通过降薪、降职、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女性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法官认为,女性采用诉讼方式维权比例低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维权意识、家庭负担及自身个性有关。在到法院诉讼的女性劳动者中,文化程度呈两极分化趋势,大多集中在初中学历以下,或大专学历以上,且前者居多。法官呼吁,遭遇用人单位侵权时,女性劳动者应拿起法律盾牌维权。

      法官说法:

      女性“四期”有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有的“四期”规定了特殊保护。根据《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可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保管好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证据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举证是关键,如举证不能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妥善保管以下证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往来邮件、工资单、押金收条、出勤记录、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等。

      劳动合同要有“必备条款”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条款是否与招聘时用人单位承诺一致,工资数额是否准确,以防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此外,看清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以下必备条款: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病防护等。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经过慎重考虑,认识到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切不可意气用事。如果草率离职后反悔,起诉用人单位,请求恢复原职或向单位索要更高的赔偿金,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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