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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请求确认无劳动关系反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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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5:40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669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责任,想通过确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达到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目的,不料却遭遇反诉,最终主张不成反被诉。以下为您分析一起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纠纷案。

      2012年2月,原告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厂区内修建蓄水池和抽水房的工程承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岳某。岳某邀约陈某等参与施工,A公司与陈某等议定了工价。2012年2月26日,陈某在施工时不幸被A公司租赁铲车推出的石头砸伤。当日,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A公司支付了住院费14969.5元。

      2013年3月3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A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本案陈某受伤属工伤性质,双方未提出异议。2013年9月1日,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陈某为九级伤残。2013年12月23日,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A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关系,由A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494元。

      法庭审理中,原告A公司称,被告陈某冒充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认定书作出仲裁裁决书,属于主体资格认定错误,其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据此请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随后,A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不需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由A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494元。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的问题。

      被告陈某此次受伤已经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原告A公司未就该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工伤认定是以原告为用人单位,仲裁委根据生效的工伤认定裁决由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确定主体资格错误的情形。综上原告A公司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向被告陈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用人单位如何确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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