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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怀孕人事经理自己和自己续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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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09:39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955

    编者按:本案例引申开来具有典型性,通过本案例,具体地说明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自己与自己签约是否有效?

       2、合同顺延与续签有何区别?

       3、“三期”女工有何“特权”?

       【案情回放】

       怀孕人事经理和自己续约引争议

       2012年8月3日,李女士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当了一名文员,负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两方面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

       去年5月,李女士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被公司提升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7月,她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

       “7月下旬,我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领导也没有跟我说不再续签,于是我考虑到自己也是主管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就续签了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李女士说,这个续签也可以说是“自己和自己”续签,岗位仍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基本工资还是依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每月5500元。

       去年8月6日,公司安排别人接管了李女士的工作。公司方表示,若李女士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岗位只能做普通员工;如要辞职,公司会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会按每月5500元补偿给她。

       对此有人说,未经公司同意,李女士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给自己续约,这种行为不合法,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也有人说,李女士劳动合同届满前已经怀孕,公司本来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错?

       【律师释疑】

       疑问1:人事经理给自己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人事经理和自己续约形式合法内容无效

       那么,李女士的这种做法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不少职工感到疑惑。记者由此采访了律师,请她进行了法律分析和点评。

       律师认为,李女士作为人事经理代表企业与自己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无效。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李女士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李女士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受企业授权管理人事工作、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利;另一方面,李女士也是公司的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其合法性正是因为李女士的人事经理身份,李女士等于代表用人单位的职务身份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行使的权利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所以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

       另外,该合同的效力则与李女士的劳动者身份有关。李女士作为劳动者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是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李女士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公章并加盖到劳动合同上,这时,李女士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就产生欺诈的行为,从而使这份合同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份续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提醒:作为有特殊身份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由用人单位作出明确授权,以保证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避免合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疑问2:“三期”女职工合同届满必须续签吗?

       律师解答:合同届满应顺延并非必须续签

       采访中,有不少职工也有这样的疑惑,他们认为,尽管李女士自己给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有所不妥,但是女职工“三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届满,劳动合同原本就不得终止,企业必须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对此,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其实,这种说法并不是绝对的。”律师分析说。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李女士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她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此时,单位必须做的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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