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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拒绝的加班情况有哪些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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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09:21
    浏览次数:779

    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情况: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必须完成的生产任务。


       拓展延伸阅读: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的实践操作注意事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中单独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依据当地高院或劳动仲裁委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为准。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集体合同中也未对加班工资基数规定的情形,要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应当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工资范畴,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制度工作时间下以每月20.83天为计算标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以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作为计算标准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备注:①“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②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③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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