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文员。一个星期前,办公室主任宋某由于工作非常忙碌,没有时间去购买回家过春节的火车票,遂让廖先生帮其去火车站购买。不曾想,当廖先生驾驶摩托车前往车站的途中,不慎因路滑而摔伤。现已花费7000余元医疗费用,且仍在医院进行治疗。
廖先生曾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并垫付医疗费用,而公司认为其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并不构成工伤,只能找宋某担责。宋某则表示伤害的发生是廖先生自己不慎所致,其无权要求其赔偿。
廖先生遂咨询,他要自负责任吗?
点评:廖先生的确无权享受工伤待遇,但这并不等于其只能自负责任,他可以要求宋某赔偿损失。
首先,廖先生的情形并非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三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廖先生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因购买火车票而受伤,但其所受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公司,也与廖先生在公司作为文员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即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其次,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也指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也就是说,被帮工人(接受劳务一方)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情形与之吻合。
再者,廖先生的伤害发生在帮工(劳务)活动期间,与帮工(劳务)活动密切关联。事故的发生虽与其自己不慎、路滑有关,但这只是意外,并不意味着廖先生故意为之或存在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