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工伤职工住院一年后死亡的工伤待遇

    0
    发布时间:2023-02-08 09:17
    浏览次数:774

     核心内容: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员工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则员工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此员工工伤职工住院一年后死亡的情况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案情介绍


       张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2011年1月,张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2011年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张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2012年7月,张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张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张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张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张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劳动争议网法律专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张某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张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按照张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2012年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张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张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张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张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劳动争议网法律知识拓展:


       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工伤死亡赔偿支付方式


       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③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