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笑茹所在公司车间的天花板因年久失修,随时都有掉落的危险,但公司却一直没有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半年前,她在上班时,被突然脱落的天花板砸伤头部,不仅酿成工伤还被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公司已向她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而面对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公司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她遭受工伤事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她自然也就无权向公司索要。更何况,公司承担的伤残补助金中也已包含精神损害性质。杨笑茹遂咨询,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伤残补助金不等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抚慰,在于使受害人感到侵权人受到了法律上应有的惩罚,感到自己所受的伤害得到某种程度的补偿。工伤无疑会给受伤害职工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创伤,尤其是造成残疾,更会带来打击和精神上的折磨。而伤残补助金只是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与精神损害并无关联。即本案公司不能拿已经承担伤残补助金,来对抗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斥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其便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更何况《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也指出:“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它们中所指的“有关民事法律”,自然包含着《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后,上述法律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即公司必须就其明知危险存在却拒不排除,以至于造成杨笑茹精神损害后果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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