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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级饭店洗碗女工留剩菜为儿子补营养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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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4:57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779

    案例回放】   47岁的李红在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当了4年的洗碗工。她的职责就是清洁用过的餐具。“很多餐具送过来时,里面还剩着吃的。”李红说,酒店对自助餐食物管理的流程,是凡可再次使用的,会放回冰箱里。凡觉客人吃过剩下,不宜再售的,一律退到后台倒掉。

    3个月前,她留下了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想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酒店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上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这让李红接受不了。“那些东西是酒店扔掉不要的。再说谁没拿过?为这个就把我开除了,我觉得太重。把还能吃的东西扔掉就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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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酒店是否可以李红盗窃酒店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为了确保酒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五星级酒店规定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但是李红拿的是客人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而非酒店财产,这种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毕竟谈不上是什么盗窃,所以酒店以《员工手册》上规定的那条规定解聘李红,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或者没有意思,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标准,第八十七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包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两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酒店的规章制度中写明:“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有违反者视为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酒店是否可以上述规定为由解除李红的劳动合同?不是说绝对不可以,但是实践中一旦发生争议,有关部门将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首先,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是否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酒店应对李红进行“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的培训教育,并告知李红如果违反这一条会导致的后果。

     此外,酒店对员工类似行为应当加强管理。从李红有关“再说谁没拿过?”的陈述看,酒店是疏于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的行为尽管有所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酒店解除与李红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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