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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隐婚被发现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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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1:43
    浏览次数:886

    【案情回顾】

      小张在怡司达商务公司上班已经4年多了,单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同事之间不能恋爱、结婚。但在长期工作中,小张与一女同事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又悄悄结了婚,但一直没敢声张。最近,小张隐婚的事被领导发现了,公司未与小张商量就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说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款,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这样吗?


       【分析】


       小张公司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内容,是该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三种情况属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小张结了婚,与他当初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单身身份有所不同,但这仍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款。该项法律规定的原意,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等。从这条法规的内容来看,要同时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从您的情况来看,隐婚并没有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所以,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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