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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合同期满不应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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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1:54
    浏览次数:778

    王某在文登市某公司从事起重及电气焊切割工作,双方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于不久前期满。期满当日,公司劳资人员口头通知王某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王某提出要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于是,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王某一起到相关医疗机构查体,诊断结论为支气管病变。为进一步确诊,王某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诊断结论为:支气管病变?并写明注意复查、排除尘肺。医院建议王某住院观察,以排除尘肺病。因住院费用与公司存在分歧,王某未住院观察治疗。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为由,下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所从事的岗位,应当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虽然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安排王某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但王某多次检查的诊断结论均为:支气管病变?注意复查、排除尘肺。根据卫生部发布《尘肺病诊断标准》的规定,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射线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样影像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者,应将其列为“观察对象”。医院诊断结论虽然不能确认王某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但建议王某住院观察治疗,并将其作为“观察对象”对待。该公司没有及时安排王某住院观察治疗,且提出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经仲裁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近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撤销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王某补发了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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