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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兼职影响工作 单位依法有权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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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1:14
    浏览次数:778

    【案情】


       我是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前几天,因为在值班的时候打盹,恰好被公司经理看到,当时他就批了我一顿。后来他知道我晚上总去某剧场兼职做服务生,遂警告我,再发现我去兼职,就把我开了。这合理吗?”小于今年21岁,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他们的工作实行三班倒,时间分别是早8点至下午4点,下午4点至夜里12点,夜里12点至早8点。其中,小于和两位同事每隔一两个月会轮换一下时间。


       上个月,轮到小于上早8点至下午4点的班。由于平时养成了晚睡觉的习惯,下班又早,小于总感觉时间好像白白浪费了,同时由于自身工资不高,他总琢磨着再干点啥,也好挣点外快。后来,经老乡介绍,他晚上到一家剧场做服务生,工作时间是晚上9点到夜里12点,兼职所得基本上和工资收入差不多,有时还多点。


       做了兼职后,小于通常是凌晨1点左右回到宿舍,往往凌晨3点左右才能真正睡着。开始的时候,他还能坚持,时间一久,他有些扛不住了,白天上班期间经常打瞌睡。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点评】


       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兼职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判断劳动者与外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这主要看员工兼职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及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所兼职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这三个方面。


       本案中,剧场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小于定点于晚9点至12点在剧场工作,受剧场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约束;服务生工作也是剧场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定小于与剧场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小于在外兼职,不能保证自己的休息时间,导致上班打盹。鉴于其工作岗位是保安,上班打盹可视为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公司经理已经要求其不得再从事兼职工作。这种情况下,如果小于拒不改正,公司是可以与小于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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