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业务员 宋伟业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宋伟业:我在一家商贸公司做了两年多业务员,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但给我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9月,我上班时因为疏忽大意,将一客户的传真发错,领导说这导致公司一笔18万元的合同没有签成,并让我赔偿损失。我不肯,他们就发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我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就不让我上班了,还扣了我两个月工资。请问单位这么做对吗?
武丽君: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工作两年多,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对于商贸公司领导说因您发错传真而致使合同没有签成,给单位造成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两种情形。若公司坚持让您赔偿,您可建议单位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您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单位扣发您两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是错误的。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都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能随意克扣和拖欠。所以,在没有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商贸公司不能扣发您两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您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宋伟业:单位现在已跟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要求他们支付赔偿吗?
武丽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商贸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同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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