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4岁的郑某遭遇车祸,身体受到伤害,其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认定郑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在外从事劳动,因车祸受伤,将会导致其收入减少,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误工费15780元。
2012年4月4日9时许,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因观察不足,与右侧路边同向行走的郑某相撞,造成郑某受伤。事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郑某将杨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误工费。
法院一审认为,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其并不以年龄为限制。郑某在遭遇车祸时虽已年满6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从2010年8月至事故发生时止,一直在某劳务公司从事保洁和看管库房的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因受伤导致其暂时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在其受伤后的治疗和康复阶段,杨某和保险公司应赔偿他误工费损失。其误工费标准应按每天60元计算,时间按实际天数为263天,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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