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已缴工伤保险费 无需再担伤残补助金

    0
    发布时间:2023-02-09 14:09
    浏览次数:336

    2012年2月,王某到日照某公司工作。2012年9月3日,在集装箱内作业时,王某右脚被砸伤, 2013年3月28日经区人社局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王某与公司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348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王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具体到本案中,公司已经为王某缴纳了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且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最终,仲裁委根据庭审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