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公司软件开发人员赵某在工作期间帮助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做私活,赵某与B公司的的往来邮件均是通过A公司分配工作邮箱发送,其往来邮件被A公司监测到。随后A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找赵某了解情况,赵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并应部门领导的要求,通过工作邮箱向部门领导发了一封检讨书。部门领导将情况汇报给公司高层后,高层认为此为严重违纪行为,决定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A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请仲裁,并且在审理过程中矢口否认做私活一事,最终公司在无法提供赵某做私活的情形下败诉。
二、解读
在社会中,迫于生活的压力或者个人爱好,劳动者还会选择在其他单位“兼职”以挣取外快。“兼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对于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通过社保、个税、工资卡、邮件内容等信息进行确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即可:(1)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表示不满,要求改正,劳动者拒不改正。相比较而言,第二个条件更容易举证,对于第一个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影响进行界定,然后据此操作,但是因为不同的工作的内容不同,推荐使用第二个理由。此外还应该注意的事项有:1此条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工作人员,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作人员;2.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关系;3.无论是否给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劳动者改正。
三、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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