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某公司工作4个月,正准备和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却发现部分条款与之前约定不一致,所以拒绝签字。没想到公司竟终止了和于某的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最终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今年3月,于某开始到某电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800元。7月,该公司欲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于某在阅读完劳动合同书之后,发现部分条款与进公司时的约定不一致,于某认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拒绝签字。于是,该公司与于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以于某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某遂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书面通知于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经过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由公司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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