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8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透露,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福州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福州市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级以上驻闽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原渠道安排解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承办福州市四城区用人单位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申报等业务;其他县(市)区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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