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何区别,是否支付劳动报酬?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6:53
    来源: 法邦网
    浏览次数:359

    一、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什么区别

    在大学生就业和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那么这些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什么区别呢?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应当说这是一个具有完整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概念。

    见习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依据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依据原有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一年见习期限。对人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安排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一般情况下,学校会给学生安排实习。

    事实上,大家一般还是比较了解实习期的,比较容易弄混的是见习期和试用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见习期较多适用于机关、院校及医疗、科研、社团等事业单位;而试用期大部分适用于公司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2)法律依据不同。见习期主要依据人事部门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试用期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劳动法》。(3)适用对象和强制性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为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一般都是毕业生所必须经历的;试用期则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由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需要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4)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5)约束力和期满结果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见习期期满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满和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是否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和公司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因实习生不能提供劳动成果因而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此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劳动报酬。但在很多情况下,考虑到实习大学生毕竟付出了劳动,很多公司都会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生活补助如饭补、交通补助等,但这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应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处理,公司不发给实习生工资是被允许的。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