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11月1日,张某被聘至一家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图纸设计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张某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但在2013年7月中旬,张某因患病毒性重感冒入院治疗,后医生建议休养一个月。在此期间,张某及时向公司请假,并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出具的建休证明。2013年8月初,该公司通知张某上班,但张某仍未痊愈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上班,后该公司以张某请假时间过长为由,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其请病假是有医嘱证明的,根据其工作年限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自己仅仅请假一个月完全是正当合理的,故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0元。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当然,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就是说,作为劳动者患病,根据其工作年限就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是不能单方擅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
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规定的医疗期内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本案,张某因患病向公司请假1个月是合理的,未超过法律规定应当享受3个月医疗期限,公司不能以请假时间过长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张某所在该公司擅自在张某的医疗期内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明显属于违法解除,故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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