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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企业规避职工带薪年休假侵权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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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6:46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789

    核心内容:劳动者因带薪年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呈上升趋势,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企业常用的规避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几个小伎俩。

      伎俩:仅计算在职年限

      因为2011年没休10天的带薪年假,张先生起诉要求单位发放未休年假的工资,并提交了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而单位则认为张先生入职时间未满10年。法官最终认定张先生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应享受10天年假。

      提示: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伎俩:以待岗用工规避

      李女士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总有几个月待岗休假的时间,因此每次劳动合同只签订几个月。诉讼中,公司认为李女士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因此不应享受带薪年假。李女士则表示,自己实际工作连续满三年不存在间断。

      提示:应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伎俩:以旅游福利混淆

      在殷女士同单位的劳动争议中,单位称,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殷女士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假。

      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否则不能以旅游福利待遇作为反驳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抗辩主张。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员工年休假三误区

      误区一:换单位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误区二: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误区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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