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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 单位以此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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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4 10:31
    来源: 光明网
    浏览次数:665

    一用人单位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赔偿劳动者工伤损失,法院审理后,以劳动者提交的“上岗证”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人相应的工伤赔偿。

       被告陈创于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原告五一矿业公司工作,从事井下排方工工作,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 2013年3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被告为矽肺贰期。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所患的职业病为工伤,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为伤残肆级。被告于2013年4月7日向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原告承担相应工伤赔偿。2013年6月3日,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五一矿业公司负担被告陈创相应的工伤赔偿。原告五一矿业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向被告承担各项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五一矿业公司与被告陈创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规定。被告向法庭提交两张《上岗证》,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两张《上岗证》上相片处盖有原告五一矿业公司的章,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上岗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确认《上岗证》的真实性,并据此认可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原告负担被告的工伤损失。

       案件提示:《劳动法》实施后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希冀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逃脱责任。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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