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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不办医保 还须赔偿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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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6:38
    浏览次数:656

    【案例】


    3月1日,许靓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因发现许靓有跳槽倾向,公司决定不为许靓办理医疗保险。为表示自己绝不跳槽,许靓按照公司要求出具了“自愿不要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的承诺书。两个月后,许靓不慎被摔伤。面对许靓的上万元医疗费用,公司以承诺书为据拒绝给予补偿。


    【点评】


    公司应赔偿许靓的损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劳动者自己也无权放弃。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许靓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对许靓因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导致的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损失,自然必须因存在行为违法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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