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报经审批,对员工不发生效力。另外,实行审批生效,还有一个含义,就是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工作周期执行。
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内容上应注明适用的岗位、采取何种周期、休息休假安排、如何考勤、怎样计算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在程序上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让职工参与办法的拟定、修改、完善和决策等,在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方能生效实施。对于从事这种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应当书面记载其姓名、工作岗位等。
一般情况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结束后,只要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使周六日加班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但两种情况需支付加班费:一是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的标准工作时间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费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二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时,必须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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