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节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只能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让劳动者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其加班。
职工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此为借口辞退,那么职工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给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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