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在其官方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未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视为非法就业。
《条例》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就业:未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但按照规定免办的除外;超出工作许可证件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证件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Z2字签证持有人,超出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工作的。
未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视为非法就业。外国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劳动报酬并不影响前款规定的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成立。
《条例》还明确,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外国人的工作单位、地域发生变动或者离职的;
(二)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
(三)聘雇的外国人、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
(四)聘雇的外国人、留学生死亡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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