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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女工“三期”的合同法定延续期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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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6:10
    浏览次数:569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三期”内除重大违纪外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期间合同期满,单位还应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如果女职工“三期”届满且合同已经到期,要及时办理续约或解约手续,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双方合同到期时,公司不能终止合同,而应该选择将合同顺延至哺乳期。这样处理的话,用人单位可不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由此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而在法定延续期结束后,双方必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否则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针对“三期”女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书面通知或续签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及到期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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