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月5日,某公司招用王某在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2500元/月,并还约定了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2011年7月才开始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2月,王某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其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已于2011年7月开始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效而拒绝王某的要求。王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王某投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劳动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公司逾期还未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而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了时效,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都得到维持。
【争议焦点】
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一直未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2011年7月才为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2011年6月31日,可见王某2012年12月投诉,未超过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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