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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滥用终止权利,不可规避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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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5:41
    来源: 中国劳动网
    浏览次数:336

    【案情概要】

       2005年3月李某人职英才学校,从事校区绿化养护工作。2005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每年的工作方式均为:每年1月至2月因季节原因李某无需到岗工作,英才学校亦不向其发放该2个月工资,每年3月起李某接到学校通知后到岗工作至当年12月31日,每年实际工作10个月。双方于2010年3月、2011年3月先后两次签订为期10个月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英才学校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诉讼过程中,关于李某在学校劳动关系存续状况,双方存在不同认识:李某认为2005年至201 1年期间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英才学校则认为双方每年自3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次年3月起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依此类推,故李某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


       【裁判要义】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如用人单位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


       【法官释法】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涉及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二者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就工作年限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某些集团公司出于业务规划或人员配置需要,在不同的下属公司之间调配人员;某些关联企业,“同班人马、换块牌子”;亦有本案中的特定情况,通过间断型用工的形式,意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同时缩减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此种情况下,法院将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做出认定,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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