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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便可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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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5:3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63

    【案例】崔晓萍曾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该职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崔晓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入职,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可2013年2月28日,已依约如期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崔晓萍,来到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

       【点评】《解释四》第六、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故本案公司不得拿“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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