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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时工作积劳成疾讨要权益又遭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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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5:1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366

     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姜女士日前来访本报,称她基本上每天都要加班,可加班工资从没拿到过。最近她与公司交涉,公司竟找个理由将她辞退了,为此她实在气不过,来访报社请求帮助。

       姜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主要工作就是跟着女老板鞍前马后处理各项事务,由于她还会驾驶,所以一旦驾驶员不在,就由她负责接送,加班到凌晨是常有的事。这也算了,问题是好多时候,不仅是老板用车,老板的亲戚朋友需要用车,她都得去,稍有怠慢,就会遭受指责,这远远超出了她的工作范围和承受能力。不过为了养家糊口,姜女士也就忍了。但前不久她发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医生也建议她不能再这么长时间加班了,否则早晚会出事。于是她决定跟老板好好谈一次,希望加班能有所控制。老板起先说考虑考虑,后来说可以给点经济补偿,但实际上,加班还是继续,给的补偿也很少。为此她有些不满,希望老板能增加补偿或加点工资,但老板提出,这个岗位的性质就是如此,无法胜任可以不干!随后,公司的人事负责人也出面了,竟矢口否认她有加班的事实,理由是她提供的加班记录上没公司签章。

       每月如此辛苦工作,收入还不到6000元,现在公司还毫无诚信,姜女士气愤之极。有几次老板做美容叫她去接送,她都没有去,老板只得自己打的,但从此老板也开始对她不满起来。日前,她堵住公司的门,要老板支付加班工资,结果老板二话不说,当即叫来人事负责人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了她。此时她才意识到,靠自己交涉很难成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说法。

       有关专家认为,如果姜女士反映属实的话,那公司用工确实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班严重超时。因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需要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二是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150%支付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200%支付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报酬。三是不讲诚信。因为是不是存在加班,公司是心知肚明的,现在无非是利用了考勤制度的漏洞,让职工无法举证加班的事实,以逃脱支付加班报酬的义务。

       不过专家也认为姜女士的维权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加班3年多,她没有及时维权,可能无法要回所有加班费;二是证据效力尚有不足,需进一步取证;三是维权方式存在不当,如果被单位抓住把柄,即使要到了部分加班工资,或许劳动关系也没了。所以专家希望有类似情况的职工应引以为戒,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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