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老张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时,左手手指不慎被机器挤伤,住院治疗后回家休养。后来老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由于伤情较轻,未达到伤残等级。6月10日,老张向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单位认为,老张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不需要支付工伤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张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老张虽然未达到伤残等级,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其是因工受伤,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相关规定,老张的停工留薪期限为2个月,老张月工资2000元,因此,单位应向老张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最后,经调解,单位同意支付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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