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你好:
我是一家物业公司合同制后勤人员,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初,我在告诉周某补交停车位费的过程中与之发生争吵,并于厮打中,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事后,我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我眼睛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我找到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说我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韩文立
韩文立你好:
你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也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一)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社会保险法》第37条(一)项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述法律强调的是:职工在工作中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要求的要件是故意犯罪与工伤构成因果关系,即工伤是因故意犯罪行为所引发、所导致。
你并不存在犯罪行为。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行职务而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之要件。至于你事后因还击故意伤害周某构成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制裁你,你本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应影响你之前因工受伤之工伤认定,更不能影响你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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