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于2012年8月起在一公司担任售票员。今年6月,她怀孕了,妊娠反应较大,遂要求调任到较为轻松的岗位。领导竟将其调去打扫车场卫生,并协助售票员清洗车辆。更让邱女士愤怒的是,单位人事主管三番两次以各种理由对邱女士进行劝退,并将其原本每月1600元的基本工资降至为1400元,眼看8月份劳动合同就要到期,无奈之下邱女士只得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合同到期应当顺延,孕妇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顺延,随意降低其基本工资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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