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11年3月,韩某在一次抓捕小偷过程中被小偷踢倒,不慎摔伤腰部,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韩某伤愈出院后,活动能力受限,物业公司经理刘某见此情况,单方面解除了韩某的劳动合同,韩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该案经仲裁委调解,韩某撤诉,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用人单位不能提出与5级、6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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