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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师徒相称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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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4:4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565

     武术教练小李在单位里与公司合伙人苏教练师徒相称。他觉得这既是对领导的尊重,又是体育行业里特有的一种习俗。但是,对方却以此为由,一口咬定他是来帮师傅忙的,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他的离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昨天,律师刘仁午对此进行评析时指出,小李与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以师徒相称,他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法律保护。

      教练

      尊称领导“师傅” 被辞未领到经济补偿

      小李告诉记者,他从小习武,后来又到武术学校练了8年。2011年7月,他来到一家体育发展公司开办的武术培训班给负责人苏教练做了助理。虽说是助理,他也去教学生。过了两个月,苏教练看小李的套路不错,上课又很受学生的喜欢,就把他转成了专职教练。

      他边说边递过来一份材料:“这是苏教练让我签的《劳动协议》。” 记者仔细看了一下,协议约定有效期为一年,劳动报酬为基本月薪加课时费;小李要遵守公司《教练员守则》,否则,公司可以终止该协议。

      去年9月,《劳动协议》到期后,小李问苏教练能续签几年?苏教练告诉他:“咱这关系,还签什么呀!”原来,上课时苏教练看他有问题总会指点一下,小李为表示感谢就开始称他为师傅,对方也乐于接受。就这样,劳动协议没有再续签。

      今年3月,因课时费问题小李与苏教练发生矛盾。几天后,对方以武术班生源减少为由将他辞退。“公司没跟我续签劳动合同,把我辞退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每次打电话他都说我们是师徒关系用不着签合同,也不用给补偿。”小李告诉记者。

      公司

      徒弟帮师傅 不受劳动法约束

      7月24日,记者拨打苏教练的手机,对方称正在机场准备出国,不方便接受采访。但他强调:“我是师傅他是徒弟,他来帮我顶多算是劳务关系、帮工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根本用不着签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所以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天晚上7点多,记者来到武术培训班授课点。学生家长王女士告诉记者:“我小孩那个班,以前就是小李老师教。他确实称苏教练为师傅,这点我们家长都清楚。”另一位学生家长说:“他们体育这行好像都这么称呼,显得尊重和亲近。”

      记者了解到,这个武术培训班所在的体育发展公司是由苏教练和一个朋友合开的,朋友是法人,苏教练负责上课和招生。针对苏教练说的师徒关系,记者向小李进行了求证。他说:“我是一直喊他师傅,现在被辞退了仍是这样称呼。但从没正式拜他为师,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拜师学艺的那种师徒关系。这里叫的师傅只是一种尊称,没想到他却以此为由不给我补偿。”

      律师

      私下师徒相称 事实仍属劳动关系

      针对小李的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仁午。小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合理,要看他与公司是哪种关系。

      若双方是劳务关系,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获得补偿;如属于劳动关系,小李的要求就能得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李的工作岗位是全职教练,协议约定“不能胜任工作可终止劳动协议、小李若终止协议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道馆”等内容;他须遵守公司《教练员守则》等管理制度。由此来看,小李入职时是以员工的身份去的,在武术培训班做教练并接受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些足以证明他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刘律师认为,苏教练与小李以师徒相称是二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不能代替苏教练是单位负责人、小李是全职教练的工作关系,而且“师傅”也是业内特有的一种称谓,不能以此证明小李与公司之间就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者帮工关系。同时,师徒相称与他跟公司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冲突,所以,用人单位即体育发展公司应该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其辞退后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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